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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依據勞動部本(113)年4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3340B號函辦理。
    二、旨揭「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、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」,業經勞動部於本年4月29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3340A號令修正發布。
    三、本案發布令及修正規定為僑生畢業留臺就業相關訊息。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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